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是以《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標準化法》為基礎建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對象為涉及人體健康、動植物生命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技術依據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國家技術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三部分,一是認證制度的建立、二是認證的實施、三是認證實施有效性的行政執法監督。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負責,國家認監委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授權,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四個統一”的原則建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指定認證機構在授權范圍內承擔具體產品的認證任務,向獲證產品頒發CCC認證證書;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列入《目錄》產品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確保未獲得認證的列入《目錄》內的產品不得進口、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性活動中使用。對于特殊產品(如:消防產品),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授權職能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能。